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 [2006] 123号)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是指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按照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费用。
第三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开展授权范围业务活动,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,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会费标准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局备案。
第五条 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,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。
第六条 理事、监事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为8000元/年。
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为4000元/年。
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200元/年。
第七条 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可向协会提出延期缴纳或减免的书面申请,经协会批准后执行。
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,可用现金或支票直接缴纳或汇入本协会银行账户。
第九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,开具由财政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给会员。
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管理,接受会员大会、民政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会费用途如下:
(一)本协会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;
(二)本协会办公用房租金、差旅费、邮电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;
(三)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及借聘工作人员的补助等;
(四)围绕本协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经费。
第十二条 本协会向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免费提供一下服务项目:
1、北京市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评选;
2、建立协会会员信息档案;
3、宣传会员单位信息;
4、提供水利行业工法推荐服务;
5、提供水利行业优秀企业、优秀企业家推荐服务;
6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;
7、个人会员有出任协会专家的优先权并每年提供免费业务培训一次。
第十三条 本协会每年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十四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,接受民政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2022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