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单位管理,规范协会工作和会员履行义务行为,根据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协会会员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活动;
(三) 位于北京市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及其关系密切的单位及个人;
(四)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良好声誉。
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除提交《单位入会申请表》外,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;
(二)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副本影印件;
(三)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。
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除提交《个人入会申请表》外,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(一)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;
(二)职称证书复印件。
第六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,打印盖章后报送纸质版申请表到协会综合部;
(二) 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后,需协会审核通过报送纸质版申请表到协会综合部。
(三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通过协会网站会员信息档案系统报送会员信息档案,并对其信息档案的真实性负责;
(四) 交纳当年会费;
(五) 协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 个人会员有出任协会专家的优先权;
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团体决议;
(二)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宣传本团体的宗旨和作用,关心本团体的建设与发展。
第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会员资格和权利自动终止。协会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和捐赠,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收回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给予提醒,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补充规定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2022年4月22日